《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实施
时间 :2013-06-26 作者 :内蒙古晨报

内蒙古晨报讯(实习记者 康敏)由 呼市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出台的《 呼和浩特 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》以下 ...

 

      内蒙古晨报讯(实习记者 康敏)由 呼市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出台的《 呼和浩特 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》以下简称《细则》 ,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。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实施问题 ,市民可拨打呼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电话6204779 、6272593进行咨询 。

      该《细则》明确了对呼市新建及老旧房源使用安全鉴定范围: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、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、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、出现结构开裂 、破损 、变形等不安全因素 、发生火灾 、爆炸 、震动 、撞击等事故可能造成结构损伤的 、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形 。对施工出现裂缝 、变形 、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 ,施工单位需立即停止施工 ,由此造成的损坏 ,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后 ,建设单位负责予以赔偿 。

      呼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负责人荣耀介绍 ,现推行的《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》对呼市新旧房源使用安全鉴定做了精细化 ,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交易行为采取了限制措施 。即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正在查处的 ,不得租赁、买卖 、抵押 、交换 。对竣工验收5年以上 ,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 ,开发建设单位要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重新认定;对住宿 、餐饮 、洗浴 、歌舞厅 、酒吧 、网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服务行业经营用房管理 ,规定服务行业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前 ,由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验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性;对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修缮房屋 ,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维修 、更新 、改造的 ,产权单位 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;对列入呼市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和节能改造的项目 ,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,应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,确定主体结构安全性后方可实施;对使用超过20年的直属公房 、保障性住房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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